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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2011年上班到2023年买房,攒了十多年工资,再加上父母的积蓄,才付了首付。”何女士介绍,她于2023年3月贷款200多万元购置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景盛南一街141号院金悦郡北区的房屋,装修中发现承重墙有质量问题。何女士申请相关检测机构鉴定,结果表明房屋承重墙存在钢筋外露、腐蚀等问题,不符合设计与行业标准。

何女士曾向相关部门反映前述情况。她发来的落款日期为2024年10月12日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答复意见书》显示,该局曾组织参建单位召开了协调会,会上涉事房屋的开发商、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共同判断何女士提出的户内问题为一般缺陷,可通过维修处理,并提供了经参建四方共同确认的技术处理方案。何女士不接受开发商提供的维修处理方案,要求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并退款,与开发商未达成一致意见。

此后,何女士申请了第三方机构对房屋进行鉴定。她发来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二检测所有限公司安全鉴定报告》显示,经现场检测,该房屋某承重墙体构件现浇部分出现箍筋未被混凝土包裹而外露情况,外露箍筋均出现不同程度的锈蚀情况,部分箍筋有被截断的情况。箍筋从下至上共有13处露筋且锈蚀,其中 3#、4#、5#、6#位置箍筋已被截断。

公开资料显示,《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中8.1节及8.2节规定,混凝土现浇结构外观质量应根据缺陷类型和缺陷程度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 “8.1.2 ”分类规定;混凝土现浇结构外观质量、位置偏差、尺寸偏差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缺陷,质量验收应作出记录;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一般缺陷等。其中,表“8.1.2 ”中的现象包括“露筋”。严重缺陷包括“纵向受力钢筋有露筋”;一般缺陷为“其他钢筋有少量露筋”。

答复意见书称,该局于9月27日约谈金悦郡北区开发商、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相关负责人,督促其尽快出具相应的处理和解决方案,并于9月30日组织参建四方单位召开了协调会,会上开发商、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共同判断何女士提出的户内问题为一般缺陷,可通过维修处理,并提供了经参建四方共同确认的技术处理方案。何女士不接受开发商提供的维修处理方案,要求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并退款,与开发商未达成一致意见。

此外,出卖人与买受人一致同意将主合同第十六条第(一)款“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内容补充约定为: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符合国家、本市及相关行业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含设计变更文件)的要求。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经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选定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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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提交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当事人的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的,应当提交证明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意见;被申请人在中国大陆没有住所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意见。被申请人在上述期限内不提交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被申请人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四)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提交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当事人的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的,应当提交证明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法释〔1998〕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法释〔1999〕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法释〔2001〕13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法释〔2009〕4号)同时废止。